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打赢这场官司或许是拯救丹东港命运的后机会。在丹东港执行总裁胡凤浩看来,如果能够将这笔巨额资金偿还到位,眼下的违约问题将得到有效解决,丹东港也将免于走向破产重整的厄运。
丹东港方面提供的资料显示,自2010年起,丹东港集团按省、市规划批复要求落实港口建设任务,为满足丹东本地经济发展和腹地经济及相关产业的需求,陆续建设了粮食、矿石等泊位共计46个,建设了5-20万吨级航道等港口公用基础设施,实现了2亿吨吞吐量规模。在此期间,国家根据丹东经济发展需求于2011年12月5日批复了《丹东大东港区区域建设用海总体规划》,丹东市委托丹东港在规划控制范围内,加快推进丹东大东港区区域建设用海总体规划的实施。截至2015年底,丹东港大东港区航道、防波堤、锚地等公用基础设施与港口设施建设同步完成,企业共垫付资金25.89亿元;丹东港按照区域用海规划批复要求完成了规划范围内填海施工,形成了陆域面积1416公顷,总202.06亿元。
针对丹东市的回应,丹东港方面随后再次发布声明,称法律规定,填海造地是供地的国有土地来源,因此应当由终的土地所有权人丹东市组织实施,所需资金应当由支出。因此,在土地形成过程中,丹东港作为委托的填海工程的施工方,垫付的施工资金202.06亿元应由承担,才是施工所借项的实际债务人。由于上述的结果直接决定谁才是真正的债务偿还主体,即重整申请人对丹东港的破产重整申请是否应予受理,2019年3月29日,丹东港方面就破产重整一案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《中止审理申请书》,于2019年3月29日向法院提交了《延期裁定申请书》,认为必须以丹东港诉丹东市人民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。
其中,两名境内实际权益人——王文良通过日林实业有限持股占36%,丹东市通过辽东国企有限持股占20%。也就是说,自然人王文良是丹东港名副其实的大股东。“尽管我国在法律上鼓励境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建设、经营港口,但港口国有控股的基础和性质是不能改变的,哪怕是上市也不例外。”国内某上市港口相关负责人对界面新闻记者说。
按照王文良和丹东市初的设想,帕斯特谷物一期100万吨生产线投产后,年销售收入达50余亿元;期工程随后开工建设,投产后的年处理大豆量可达200万吨,成为我国北方大的粮谷加工企业;待期谷物项目全部竣工后,年加工谷物可达350万吨,年产值可超过200亿元,将成为世界性大型谷物加工企业。同一年,丹东船舶重工有限开工建设。据当地媒体报道,丹东港边建设边生产,以快的速度完成主体厂房、配套设施及5万吨船台,3年时间形成生产能力,让国内同行赞叹“丹东速度”。这也是丹东市临港产业中大、投产快、见效好的项目。